
法院
对于已经结案的执行案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执行终结的裁定,执行程序将宣告结束,且以后也不再恢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绝对不可重新执行。
1.若在执行终结后,发现了新的执行条件或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案件重新具备了执行的可能性,那么当事人是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的。

破产
二、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形主要包括: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的出现,将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
三、执行终结后的效力表现
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这意味着,除非有新的执行条件或情况出现,否则原执行案件将不会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2.实体上的效力。
(1)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2)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因此,权利人在执行终结后,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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