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年假需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未休天数补偿。
1.当劳动合同被解除时,如果员工有未休的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
3.具体折算方法公式:(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4.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已经安排了员工的年休假,且天数多于折算后的应休年休假天数,那么多出的天数将不再扣回。
二、哪些情况不享受年假补偿
虽然年假补偿是员工离职时的一项重要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可能无法享受这一补偿。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将导致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离职前,员工应仔细核对自己的休假情况和单位规定,以避免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错失应得的年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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