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制度在离婚诉讼中是一项必经程序。
1.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尽可能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离婚
二、问题与现状分析
当前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在许多情况下,离婚调解工作由承办法官进行,但他们往往只具备法律知识,而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的效果。
2.我国的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的条件并无特殊要求,而承办官的年龄、婚姻经验、社会阅历等因素对调解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3.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法律对离婚调解做出了要求,但未做出具体规定,如缺乏明确的调解期限,这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提升调解效果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以下对策性建议以提升调解效果。
1.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这可以通过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设立离婚和解程序来实现,即在离婚诉讼受理后,为当事人提供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以避免因感情用事而轻率离婚。
2.逐步设立参与审理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这一机制应确保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具备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婚姻经验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避免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参与此类案件。
3.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
法院可以邀请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以及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调解,以最大化离婚调解的效应,并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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