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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权限广泛且具体,审计机关的基本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权利、检查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等。
这些权限共同构成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基础。

会计
李律师提醒您,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一系列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1.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等。
2.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相关资料。
这一权利是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确保了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及强制措施权
1.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不仅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还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2.审计机关还具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
(1)当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行为时,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
(2)对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审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些强制措施确保了审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国家财经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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