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企业破产法》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基础。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财产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
二、重整制度的双重属性
破产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双重属性。
1.作为债务清偿法,它旨在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这确保了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作为企业法,重整制度关注对陷入经济困境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整和变更,包括产权、资本结构、内部管理和经营战略等方面,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
3.这种双重属性使得重整制度在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之间建立了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旨在实现企业的复兴和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三、实现企业复兴为首要
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
1.这体现在重整程序的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的营运价值,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
2.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种以企业复兴为核心的重整理念,有助于平衡债权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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