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事实收养的效力是:
1.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现已失效)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原则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院
2.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考虑到事实收养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存在,以及不承认这些关系可能带来的家庭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在特定条件下,事实收养关系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收养关系法律规定
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典》规定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部分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承认了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事实收养关系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事实收养关系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关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1.如果符合原《收养法》(现已失效)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使收养关系合法化。这样不仅可以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2.如果事实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1)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事实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被收养人的成长和教育等问题。
(2)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3.如果事实收养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原《收养法》(现已失效)规定,收养人可以通过要求送养人支付抚养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费用来达到补偿的目的,或者要求成年被收养人支付该笔费用。
4.收养被拐卖的儿童的事实收养人是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的,并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处理事实收养关系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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