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婚前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即便在婚后过户给女方,离婚时该房产通常仍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财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各类房屋,如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等。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房屋。
4.婚前一方购买或自建,但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房屋,其中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且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以上情形均视为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人民法院应准许,并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房屋归属及补偿金额。
2.若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房产是婚后购买,若男方父母在购买时明确表示是赠送给男方个人的,则该房产仍应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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