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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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审慎行事,不能随意滥用诉权。
2.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还应当注意提出异议的时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异议权。
三、管辖权异议审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异议是否成立;二是如果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哪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作出裁定。
4.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5.人民法院还应当注意审查异议的时效性,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6.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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