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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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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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宣告失踪的开始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这一时间计算是连续的,中间不能间断。

1.如果在这2年期间内有间断,比如失踪人有过联系或来信,那么计算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重新开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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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情况下,如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若通过登报寻找失踪人的,则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失踪需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提醒,宣告自然人失踪需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这里的“下落不明”指的是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后无任何消息,且这种失踪状态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

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需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包括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法院将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是?

宣告失踪后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一般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若存在争议或无合适代管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需履行保管和代为履行的职责,尽管失踪人并不因此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有民事权利依然有效,但失踪期间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代为履行。

3.若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并需返还财产及收益,同时报告代管期间的财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4.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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