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阶段不同:

立案
(2)驳回起诉则是在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决定。
2.两者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1)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主要依据的是程序法;
(2)驳回诉讼请求则是依据实体法,即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解决的问题性质也不同:
(1)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即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即当事人的主张是否成立,是否应获得法律支持。
4.法律效力也不同:
(1)虽然三者的当事人在裁定或判决生效后都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但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相对性和条件性更强,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向同一法院再次起诉,也不能向其他法院起诉。
5.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文书、上诉期限、适用程序以及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1)不予受理时,法院尚未受理,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时,被告已经参加诉讼,应列为诉讼当事人。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3)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4)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将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应收取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二、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情形
民事诉讼中,存在多种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主体不适格是一个重要原因,即起诉的原告或被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2.如果被告不明确,即起诉状中未明确列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或者列明的被告与实际不符,也会导致不予受理。
3.如果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起诉状中未明确表述要求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会被视为不予受理的情形。
4.如果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涉及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也将被不予受理。
三、驳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
王律师提醒你,驳回起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否定和对后续诉讼程序的限制上。
1.一旦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即意味着当事人的起诉未能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审理,其起诉权在该案中已被否定。
2.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3.需要注意的是,驳回起诉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程序上的处理结果。
4.当事人在收到驳回起诉的裁定后,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5.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会对后续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例如,在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向同一法院或者其他法院提起诉讼。
6.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但上诉的程序和条件也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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