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一般是不适用调解的。这一原则源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其核心在于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合法性的判断有着明确的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
1.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合法与违法两种状态,不存在中间地带,因此没有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民事赔偿
3.《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可以对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这构成了行政诉讼调解的例外情况。
二、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况可调解?
1.在行政诉讼中,虽然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调解,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案件涉及行政赔偿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2.这是因为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性质更接近于民事赔偿,因此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3.对于某些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不当之处,但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法院也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纠纷。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广泛且具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诉讼过程中享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当事人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5.当事人还享有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以及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6.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双方还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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