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专利权的穷竭是指专利权用尽,具体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
1.当专利产品被合法地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即丧失了对该特定专利产品进行再销售或使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

知识产权
二、专利权穷竭的适用范围?
关于专利权穷竭的适用范围,存在国内用尽、国际用尽及或区域用尽的不同观点。
1.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原则,即专利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在国内市场上的相关权利即告用尽。
2.对于国际用尽原则,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即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在另一国自然取得,
因此,在一国因销售而用尽的专利权,在其他国家依法享有的同一知识产权未必用尽。
三、专利权穷竭与地域性原则关系?
专利权穷竭与地域性原则紧密相连。
1.地域性原则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知识产权的效力仅及于授予该权利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则不发生效力。
2.当专利产品在一国市场上首次销售后,虽然在该国市场上专利权人的相关权利已经用尽,但在其他国家市场上,专利权人仍然享有对该专利产品的相关权利。
3.专利权国际用尽原则尚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明确规定,因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得这一原则的实施变得复杂,说明了专利权穷竭的适用范围为何会受到地域性原则的限制。
4.在我国,专利权的穷竭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即专利产品在国内市场上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在国内市场上的相关权利即告用尽,但这并不影响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市场上享有的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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