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可以质押的债权主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和提单等。
2.当这些票据或单据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届至时,虽然债务履行期可能尚未到期,但质权人有权兑现款项或提取货物,无需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证券
这里的第三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是质权人和出质人事先约定的。
二、可质押的债权范围
1.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质押的范围相对较窄,主要列举了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可以质押的权利,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归入了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
2.对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原则性规定,可以理解为除了上述列举的财产性权利之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即普通债权或一般债权。
3.这些债权可以基于合同取得,也可以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取得。
4.并不是所有的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些特定的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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