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债务加入一般不能撤销。
1.债务加入,即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行为,在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其加入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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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意味着,一旦债务加入成立,除非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否则债务人和第三人都不能单方面撤销这一约定。
二、债务承担法律规定有哪些
王律师提醒,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民法典》中,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该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新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从债务的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债务什么情况下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债务已经履行:当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完全履行了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2.债务相互抵销:在双方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或其他法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4.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者双方达成免除债务的协议,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一个主体时,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也可以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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