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本地人起诉外地人并非一定在本地立案。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在特定情形下,原告(本地人)所在地法院也拥有管辖权,意味着可以在本地起诉外地人。

法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
王律师提醒,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是指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之外,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其他特定地点法院管辖的情形。这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涉及到跨国诉讼的特殊性;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类案件由于被告无法联系,因此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为便利;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这两类案件由于被告的特殊身份,无法在其住所地法院应诉;
4.其他特定情形,如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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