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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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dzoo

2026-02-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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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1.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有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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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必须明确表明其“支票”的字样,以区别于其他票据;

(2)支票应包含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即出票人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3)支票上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额,这一金额在出票时可以确定并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并补记;

(4)支票必须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即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5)支票还应记载出票日期,作为支票有效期的起始点;

(6)出票人必须在支票上签章,以证明其出票行为的有效性。

3.若支票未记载上述任何一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将被视为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

(1)付款地是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若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则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则是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若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如果出票人未记载这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并不因此无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推定。

二、关于支票的有益记载

1.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属于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出票人可以记载收款人名称,也可以不记载,但如果未记载且未经授权补记,则可能影响支票的使用。

4.除了收款人名称外,根据票据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种票据记载的适用通则,还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

例如,担当付款人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中称为“代理付款人”事项)以及出票人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等,均属于绝对有益记载事项。这些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三、支票的无益记载事项

1.支票的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无益记载事项。

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是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如果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则该记载无效。

3.对于绝对无益记载事项,虽然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按照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凡在支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条款等内容的,都将导致支票无效。

这是因为这些限制违反了我国票据法严格的记载事项规则和格式规则,违背了支票的本质。因此,在签发支票时,应避免记载这些无益事项,以确保支票的有效性。

你对签发支票还有什么疑问吗?如果你对支票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不妨在张律师这里上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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