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1.他们需要证明自己对承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以及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工程款债权。

法院
二、证明工程款债权
实际施工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证明工程款债权的问题。
1.他们需要证明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这是因为“合法的到期债权”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基础。
2.实际施工人还需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这涉及到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施工人应当通过收集证据、查阅合同等方式来证明这些事实。
三、倒置举证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可以倒置。
1.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
2.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
3.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
4.若发包人举证证明了其与承包人之间对于工程款是否欠付及欠付金额尚存争议,法院不宜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欠款问题进一步进行审理。
这也体现了倒置举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5.需要注意的是,倒置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倒置举证责任。
因此,实际施工人在追索工程款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尽可能地收集证据、证明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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