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中,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则上原告不应再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2.因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履行后,行政争议即被视为解决,再次起诉可能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初衷。

法院
此时,原告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协议存在上述问题,以便法院能够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行政诉讼撤诉后再起诉规定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若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立案。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原告滥用诉权,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2.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并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3.若原告或上诉人在撤诉后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被视为自动撤诉,但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三、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是什么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意味着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具备诉讼权利能力。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明确指出谁是被告。这有助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诉讼对象。
3.起诉理由合法:原告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这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和前提。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且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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