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2.它指的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在接受这些服务后,需要支付报酬给居间人。

民法典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
居间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有名合同。在许多国家的民商法典和理论上,居间合同都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它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广泛存在于民间,因此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这意味着,委托人需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而且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生效,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3.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如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都是行为。居间人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中介,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直接参与谈判。
4.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居间人的活动成功与否,以及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都不是完全由居间人决定的。
三、居间合同主体特殊性
1.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即居间人,具有特殊性。他们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
2.居间人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对于某些特殊职权的人,如机关法人和领导干部,是禁止他们从事居间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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