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依然可以申请仲裁。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虽然与债务人相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会中止,但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这些诉讼或仲裁将继续进行。

法院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若存在可仲裁的争议,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参与仲裁程序,仲裁的效力同样及于公司。
二、破产清算的程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该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负责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清算组接管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需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在分配前,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如管理、变卖、分配费用、诉讼费用等,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后,清算组需向人民法院汇报工作并申请裁定破产终结,未清偿的债权将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需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1.提交申请资料:债务人需提交包括企业债务情况表、企业诉讼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银行账户等相关资料,以证明公司财务状况符合破产条件。
2.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实际审查,确认公司是否确实符合破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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