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时如数退还。
2.具体而言,当取保候审结束时,被告人或其亲属可以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这些法律文书包括:

保证金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裁定书》等。
二、保证金的交纳规则
1.保证金的交纳应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需要经过严格审核,并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要求交纳较高数额的保证金,则需要经过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3.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并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4.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告知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注明。
三、取保候审退保条件
2.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并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
(1)具结悔过;
(2)重新交纳保证金;
(3)提出保证人;
(4)变更为监视居住;
(5)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
3.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规定,保证金在期满后应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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