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不同。
1.责任承担的角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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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责任分配机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并不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两类企业在交易行为上也存在差异。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普通合伙人则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
这一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同样适用,但普通合伙人即使违反规定,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企业的组成人数方面。
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则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人数没有上限。
这体现了有限合伙企业在人数限制上的相对灵活性。
4.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份额出质和经营方面也存在区别。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企业在这些方面的规定则相对严格,如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5)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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