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律师
4.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因此,当需要进行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时,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提出申请。
二、医疗事故各方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共同承担。
1.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失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患者则需要证明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经济赔偿范围等。
2.代理医方的律师需要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代理患方的律师则需要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并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
4.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三、医疗事故病历如何封存
1.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3.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4.在怀疑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应当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通过当地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在封存病历的过程中,必须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后续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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