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合同的不完全履行与合同的完全不履行,在合同法的范畴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1.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主要指的是合同一方虽履行了合同,但履行的数量或质量等方面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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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不履行,则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根本不履行合同。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有所履行及履行的程度。
二、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这类情况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并直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下,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但需注意,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及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特定责任,即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
2.债权人过错:
(1)若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债务人有权主张免责。
(2)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免责,以及寄存合同中因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瑕疵导致的损失免责等。
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还包括标的物自然损耗导致的免责,以及未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导致损失扩大部分的免责。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双方利益时的公平原则。
三、合同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
合同免责事由的具体规定,主要散见于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1.除了上述提到的不可抗力、债权人过错及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外,还应注意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
例如,不可抗力免责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标准,并需及时通知债权人及提交有效证明。
2.债权人过错免责,则需明确证明损失系由债权人过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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