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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会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
因此,家属在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后,一般就可以提出探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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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戒毒探视有哪些规定
在强制戒毒探视方面,有以下具体规定:
1.对于强戒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亲自处理,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后,可以探视。
这些条件包括处于戒毒流程康复期或巩固期阶段,以及长期住地在本区范围内。
2.强戒人员探视时,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例如,直系亲属病危或死亡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或死亡证明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
3.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同时,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强制戒毒所检查。
三、强制戒毒不适宜探视的情形
李律师提醒您,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存在以下不适宜探视的情形:
1.处于戒毒流程急性脱毒阶段的强戒人员,由于此时他们正处于身体和心理上的极度不适期,因此不适宜进行探视。
2.有严重违规违纪或不配合治疗等行为的强戒人员,由于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戒毒所的规定,因此也不适宜进行探视。
3.曾有在探视期间复吸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或逾期不归经历的强戒人员,由于他们的行为已经表明他们缺乏戒毒的决心和意愿,因此同样不适宜进行探视。
4.有性病等传染性疾病尚未治愈的强戒人员,为了防止疾病传播和交叉感染,也不适宜进行探视。
5.存在其他不适宜探视情形的强戒人员,例如情绪不稳定、有攻击性行为等,也不适宜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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