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素,也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这些要素被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合同
二、民事法律行为外观及形式
王律师提醒,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形式或外观,这是为了让法律行为的内容被外界所知晓和认可。
1.法律行为的外观可以是言语、书面、视听资料或者是行为动作等多种形式。例如,在某些偏远地区的牲畜交易中,人们就是通过各种约定俗成的动作来完成交易的。
2.无论法律行为采取何种外观形式,都应完整明确地表述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应残缺不全。
3.就实质而言,法律行为的成立更多地属于当事人意志自由的范畴,即意思自治。在合同中,这体现为合同自由。
4.当事人参与民事活动时,其内容的表达应明确完整,但法律并不苛求其形式上的完美。
5.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的形式上的缺失,应根据诚信原则、交易惯例或者特定的情势探求其真意,并合理地推定成立。
6.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依据补充性法律规范予以补救。现代民法强调方式自由之宗旨,对于法律行为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7.只要当事人的表意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其他成立要件,并且其意思表示足以为外界所客观识别,原则上可采取其意欲的任何形式,法律上不加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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