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包括利用修图软件恶搞他人照片、使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形象等恶意行为。

照片
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二、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是被允许的。例如,美术学院的学生在课堂上对已在网站上公开的肖像画进行临摹。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是合法的。比如,报纸在报道公众人物时,通常会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是被允许的。例如,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公布其照片以协助抓捕。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是合法的,如电视节目在转播体育赛事时,镜头可能会扫过观众席的观众面部。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也是被允许的,例如,制作寻人启事时使用失踪儿童的照片。
三、声音是否受肖像权法保护
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标识,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声音受到保护,这充分肯定了声音的价值。
并且,该条款还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为自然人声音保护的可操作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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