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即告成立,债权人即可获得对抵押物的担保权益。
2.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3.但即便未登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仍可以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动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和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
二、抵押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1.在动产抵押中,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晓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第三方。
3.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在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可能会因不知情而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优先权。
因此,抵押人应当谨慎选择是否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抵押权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这意味着,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即使抵押权未经登记,买受人只要支付了合理价款并获得了抵押财产,其权利仍然可以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原则
1.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原则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这一原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4.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担保财产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这有助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优先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
综上所述,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原则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在破产清算中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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