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
六十天后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也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时间窗口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3.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那么应以其他法律为准。
二、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时限?
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时限主要依据以下两点:
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2.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未送达法律文书,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三、超过时限是否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一般来说,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且没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更长的申请期限,那么申请人将无法再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2.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已经向有权机关提出过申请,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得到处理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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