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内容为:
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意味着,对于一般性的格式条款,我们应以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为准进行解释。

合同
3.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发生不一致时,法律更倾向于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是因为非格式条款通常是由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后确定的,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
二、民法典规定何时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在何种情况下会被视为无效。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些情形下的格式条款,因其内容或订立方式的不当,被法律视为无效,从而无法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力。
三、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如何解释
当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解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应以通常理解为基础,尽量使格式条款的内容符合一般人的理解。
2.如果存在多种解释,应倾向于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以保护相对方的权益。
3.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存在不一致,应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4.在解释格式条款时,还应考虑到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人所制订的,因此应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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