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既遂
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量刑的确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
1.应明确吸收原则,即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无需引用未遂条款。

犯罪未遂
2.对于以次数构成犯罪或者升格量刑的情况,未遂次数应当计算在内,这被称为次数累加原则。
二、既遂对未遂吸收原则
1.在既遂对未遂吸收的原则下,主要根据既遂的情况来确定量刑幅度。
2.犯罪未遂的部分被既遂所吸收,因此在量刑时不会产生影响,也无需引用未遂的相关条款,这种原则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三、数额累加量刑计算
在数额型犯罪中,数额累加原则的应用是量刑计算的关键。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当既遂额和未遂额均未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但二者之和达到了犯罪构成起点额时,应按二者之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由于未遂额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应适用未遂条文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当既遂额和未遂额分别在同一量刑档次,但二者之和则量刑升格时,应适用升格刑。
由于未遂额是量刑升格的重要依据,应当适用未遂条款予以从轻或减轻,但幅度相对要小,实际量刑不得低于既遂额的量刑。
3.当既遂额和未遂额均达到犯罪构成起点额,且分别在不同量刑档次,而二者之和量刑则再升格一档时,也应适用升格刑。
4.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未遂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犯罪既遂数额较小,未遂额可能成为决定全案犯罪构成的基本数额,此时应适用未遂条文。
5.如果既遂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而未遂额较小,那么既遂额将决定全案犯罪构成的基本数额,此时则不需引用未遂条款。
你觉得量刑标准是否应该更加明确?你认为在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况下,还有哪些因素会影响量刑的确定?欢迎在张律师这里评论区留言,一起探讨量刑标准的合理性和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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