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
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主体首先是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他们除了应当补足出资外,还可能需要对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因出资不实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
因此,公司或其他股东也可作为连带责任的承担者,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二、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
出资不实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1.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通常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
3.在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债权人能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
三、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区别
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在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上存在一定区别。
1.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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