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予分手后还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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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vv

2026-02-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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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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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的赠予分手后还能要求返还吗

面对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手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要看赠与的目的和性质,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赠予的财物是出于结婚目的或者具有彩礼性质,那么在分手后,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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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种赠予并不是基于纯粹的感情交换,而是带有明确的结婚目的,一旦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受赠人继续占有这些财物就失去了合法依据。

2.并非所有恋爱期间的赠予都可以在分手后要求返还。如果赠予的财物并不是基于结婚目的,而是日常交往中出于礼节或表达感情的礼物,那么分手后就不宜再要求返还。

二、哪些恋爱赠予财物可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以下几种情况的赠予财物可以要求返还:

1.双方互赠的大宗财物,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以及一定数额的金钱,如见面礼、叩头礼等。

这些财物往往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结婚为前提,一旦关系破裂,受赠人取得这些财物就失去了基础,应予以返还。

2.如果赠予的财物是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和公平原则出发,也可以选择要求返还。

3.对于日常交往中互赠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等小额财物,以及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等,由于其价值较小,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因此通常不要求返还。

三、恋爱期间赠予财物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在恋爱期间的赠予行为中,如果赠予的财物是附有结婚条件的,那么当结婚条件不能实现时,赠予行为就失去了效力,受赠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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