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虽然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具体如下:
1.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

公司
(2)滥用职权罪则往往表现为非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行使了职权,但并未预见到或轻信能够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从主观目的上看:
(1)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追求的是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
(2)滥用职权罪则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可能出于其他动机,如滥用职权以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等。
3.从客观表现来看:
(1)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2)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二、贪污与滥用职权主观差异
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故意程度和目的上。
1.贪污罪的直接故意表明行为人对于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后果具有明确的认识,并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2.滥用职权罪的非直接故意则表明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缺乏明确的认识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3.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行为人以攫取公共财产为目标,具有明确的贪利性。
4.滥用职权罪则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可能出于其他动机行使职权,如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等。
三、贪污与滥用职权行为对比
王律师提醒你,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在行为表现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1.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些行为直接针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转移或占有。
2.滥用职权罪则表现为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这种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公共财产进行非法占有,而是通过滥用职权的方式导致国有资产损失。
3.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中,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可能会产生难题。
(1)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目的都在于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司法机关需要从整体上将该案评价为共同贪污。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价值上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则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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