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职工当年度有未休满的年休假,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来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具体来说,折算的方法是将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然后减去当年度已安排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
3.如果用人单位在当年已经安排了职工的年休假,且天数多于折算后的应休年休假天数,那么多出的天数也不再扣回。
二、未休年假补偿的计算方法
对于未休年假的补偿计算,主要依据的是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补偿的金额通常是按照职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数额可能会因地区和企业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需要准确记录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年休假情况,以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能够准确计算出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不能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虽然带薪年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职工可能无法享受这一待遇。具体来说,以下情形下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如果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那么职工就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是因为寒暑假本身已经为职工提供了足够的休息时间。
2.如果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那么职工也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这是因为长时间的事假已经影响了职工的正常工作,所以不再享受年休假。
3.对于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如果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这些职工同样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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