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
承包期内被征收土地,补偿款归土地所有人所有,具体而言,当国家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给权利人带来损失时,会进行相应的补偿。
1.但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虽然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也可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但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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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过,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比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些补偿费用是归承包经营权人,即承包人所有的。
二、土地征收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土地征收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以下情形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这些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这一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定期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1)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一措施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仍能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和未来的发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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