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1.这意味着,如果对第一次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做二次司法鉴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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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再鉴定次数限制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次数并没有明确的法定限制。
1.只要有一方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就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然而,是否准许重新鉴定,最终决定权在于法官。
2.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列出的情形,来判断是否应该允许重新鉴定。这确保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重启鉴定存在问题
在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1.在证据交换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可能会过于宽松地满足这一要求,而不考虑是否真的有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2.在开庭质证时,由于法官和当事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可能流于形式。
3.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未申请重新鉴定,承办法官可能会直接认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这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4.承办法官有时可能过于迷信鉴定意见,特别是对于那些来自权威领域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加辨析地盲目采信,这也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你认同二次伤情鉴定的必要性吗?对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你有什么建议吗?欢迎在王律师留言分享观点,共同为司法公正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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