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死缓案件是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的。
1.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再执行。

犯罪
二、死缓执行的核准
死缓执行的核准权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种类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高级人民法院或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对于其他类型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
3.但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立即执行死刑复核
1.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其复核程序同样严格。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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