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院
监外执行办理程序是:
1.由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看守所等)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法院
3.审批机关在审查相关材料和证据后,将作出是否批准监外执行的决定,并将该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在申请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需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并充分说明罪犯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理由。同时,审批机关也需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监外执行中徇私行为的处理
监外执行中徇私行为的处理是: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其他具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形。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确保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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