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
3.不安抗辩权。
这些抗辩权的设立,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并促进双方之间的协作。
二、抗辩权的共同目的
抗辩权作为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其共同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交易秩序。
无论是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不安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防止一方过度行使权利或逃避履行义务,从而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三、三大抗辩权的区别
虽然三大抗辩权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1.在主张权利人的身份上:
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的后履行义务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从法律义务的角度来看: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通知和举证两项随附的义务,而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人和同时履行抗辩权人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前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时,可直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在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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