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不立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具体需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当事人完全有权采取行政复议措施。
1.行政复议旨在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范围已不再局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是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所有合法权益都纳入其中。

立案
常见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等,这些行为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均可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
3.当事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还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审查请求。
二、行政复议排除哪些事项?
行政复议并非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开放,它有一定的排除事项。相较于过去的行政复议条例,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已经缩小了排除事项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主要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如依据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于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三、哪些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相对广泛,但并非毫无限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认行为等。
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请求,还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审查请求。
(1)这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
(2)对于行政规章的审查办法,则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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