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检察院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当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二、区别其他扰乱罪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存在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动机: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为了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其他扰乱罪的动机则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对有关单位或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而其他扰乱罪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
(1)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
(2)而其他扰乱罪则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
4.犯罪主体: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扰乱罪则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三、寻衅滋事成立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要素: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主观要素: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而仍然实施。
3.客体要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中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和秩序。
4.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还需满足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条件,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
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时,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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