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
土地承包中,享有优先承包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民法典
3.这一权利的确立,旨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土地承包活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而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可被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5.原户口在本村但已外出服兵役、求学或服刑的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中得到了明确。具体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活动。
2.法定权利的稳定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这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在法律上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对抗侵害的权利:作为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抗发包人的侵害,确保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被任意剥夺。在承包地被违法收回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返还。
4.自主流转的权利:承包人可以以用益物权人的地位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并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这确保了承包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5.征地补偿的权利: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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