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
当同一债务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时,若他们之间未明确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那么在债务人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讨债务并获得清偿后,该承担债务的担保人确实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或者债务人进行追偿。
这是因为,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每个担保人都承担着为全部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任,除非他们之间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二、担保人追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担保人追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共同保证的情形,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若未约定保证份额,则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而第七百条则直接规定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两条法律规定为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反担保人追偿有哪些限制
反担保人的追偿同样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1.反担保人的追偿期是有限的,通常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除非另有约定。这是因为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它不会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2.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也受到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和反担保法律规定的约束。
3.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反担保的设立和行使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这些限制旨在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担保制度的公平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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