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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力残疾评级标准是对听力损失程度进行量化评估的一套体系,旨在客观反映个体在听力方面的障碍程度。
2.这一标准通常基于听力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言语识别能力来确定不同级别的残疾等级,从而为听力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社会支持和福利保障。
二、定义与包括内容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使个体无法听到或听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这种听力损失必须是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仍未改善的情况。听力残疾包括两种情况:
1.听力完全丧失,即个体完全无法感知声音;
2.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即个体能够感知到声音的存在,但无法准确识别言语内容,从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听说交往。
三、具体分级列表
根据听力残疾评级标准,听力残疾可以分为四个级别,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平均听力损失(dBspL)和言语识别率(%)作为判定依据。以下是具体的分级列表:
1.一级听力残疾:平均听力损失超过90分贝(好耳),言语识别率低于15%。这一级别的听力损失非常严重,个体几乎无法感知任何声音,对于言语交流完全无法参与。
2.二级听力残疾:平均听力损失在71-90分贝(好耳)之间,言语识别率在15%-30%之间。这一级别的听力损失也比较严重,个体虽然能够感知到一些声音。
3.三级听力残疾:平均听力损失在61-70分贝(好耳)之间,言语识别率在31%-60%之间。这一级别的听力损失对个体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4.四级听力残疾:平均听力损失在51-60分贝(好耳)之间,言语识别率在61%-70%之间。这一级别的听力损失相对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听力残疾评级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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