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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上班途中受伤,若摔倒系由自身原因造成,其产生的误工费应由职工本人自己承担,公司不需要赔偿,其他人也没有任何赔偿的义务。
2.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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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班途中摔伤是否算工伤
上班途中摔伤,如上所述,一般不算工伤。
1.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时,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2.员工在上班途中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相关的待遇和赔偿。
三、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及特点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主要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则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则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的特点主要包括: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决定了误工费损失的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会有所不同;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误工费一般应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的收入作为参照或依据,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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