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
各类证据的界定主要依赖于法律上的分类与学理上的分类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分类是依照现行的各类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的分类,主要是从证据的表现形式进行划分,习惯上被称为证据的种类。这种分类形式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学理上的分类则是法学理论界从证据的来源、效力提出的主体等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研究,揭示各类不同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种证据的一般规则。
二、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关系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1.证据分类以证据种类作为研究对象,是证据种类的丰富和深化。然而,它们的划分标准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却有所不同。
2.证据的种类只有一个划分标准,即证据的存在形式,由国家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3.证据的分类则有多个划分标准,如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来源等,是一种理论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4.证据种类因划分标准单一而具有狭隘性,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力的强弱等均无法全面反映;而证据分类则能够揭示各类证据的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则,故能弥补证据种类划分的不足。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界定及意义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依据是以证据的来源、出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第一手材料,其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则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从原始出处之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又称派生证据。
3.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司法人员积极主动地收集和运用原始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2)有利于司法人员注意收集和善于利用传来证据,通过传来证据去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3)有利于司法人员对全部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和正确运用,因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并不是绝对的,都有失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证、核实。
王律师提醒你,原始证据具有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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