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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全文包括六章,分别是:
1.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目的、适用范围、鉴定活动的定义和要求,以及鉴定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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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实施,规定了鉴定的实施过程,包括鉴定人的指定、回避制度、鉴定材料的管理和使用、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遵循、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等。
4.第四章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明确了鉴定意见书的制作要求、签名盖章、发送方式等。
5.第五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6.第六章附则,包括通则的适用范围、参照执行和施行时间等。
二、司法鉴定实施过程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包括:
1.鉴定委托的受理。
2.鉴定人的指定。
3.鉴定材料的审查和保管。
4.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遵循。
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6.鉴定过程的实时记录。
7.鉴定时限的遵守和延长。
8.终止鉴定和补充鉴定的情形和程序。
9.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
10.咨询专家的使用和复核。
11.涉及重大或特殊案件的鉴定组织协调。
12.复核人员的指定和复核意见的提出。
13.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和补正等。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的要求是怎样的?
1.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要求包括:
(1)使用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
(2)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3)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4)一式四份并交委托人收执一份。
(5)对委托人的询问进行解释或说明。
(6)在发现需要进行补正时进行补正等。
2.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并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3.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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