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
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这些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破产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部门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其中包括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鉴定机构。
2.在诊断与鉴定过程中,这些机构需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进行密切的合作和配合。
3.当用人单位未能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督促用人单位提交所需的诊断与鉴定材料。
4.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上存在异议,这些争议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三、职业病争议解决途径
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能会出现争议。针对这些争议,法律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
1.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2.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相关机构,都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以便进行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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