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
法律上无破产法,正确名称是企业破产法,其规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财产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4.决定债务人的营业状态;
5.通过重整计划;
6.通过和解协议;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这些职权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充分参与和决策权,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召开方式
李律师提醒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成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和程序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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